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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董书贞,刘清江,史淑玲,贾耀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监3号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玉,董事长。原审被告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书贞。原审被告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统循,总经理。原审被告董书贞,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清江,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史淑玲,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贾耀武,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董书贞、刘清江、史淑玲、贾耀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学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