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家红与被执行人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红,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01795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红,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克荣、李宝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9F938室)。申请执行人刘家红与被执行人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家红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刘家红欠款73023.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