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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民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胡寿山与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寿山,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寿山,住巩留县。委托代理人:王猛,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住所地: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法定代表人:马建强,该羊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郭荣德。上诉人胡寿山与被上诉人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巩留县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寿山以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寿山的撤回上诉申请及被上诉人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胡寿山撤回上诉;二、撤销巩留县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上诉人巩留县阔斯阿尕什羊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胡寿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志坚代理审判员张长胜代理审判员周丽萍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