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翠娟与王道峰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娟,王道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翠娟,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长途客运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道峰,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长途客运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上诉人王翠娟因与被上诉人王道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乌日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春晓、代理审判员项思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道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王翠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日汗审 判 员 刘春晓代理审判员 项思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菲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