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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海涛、莫雪英等与莫志成、李秋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涛,莫雪英,莫志成,李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涛,男,壮族。申请执行人莫雪英,女,壮族。委托代理人陈仕亮。被执行人莫志成,男,壮族。被执行人李秋明,女,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秋明、莫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秋明、莫志成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海涛、莫雪英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和执行费358.81元,现被执行人李秋明、莫志成尚有案件受理费587.5元和执行费358.81元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志成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东盟信用社账号19×××98内的存款946.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