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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与被上诉人孙小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孙小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负责人袁二方,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学,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强,男。委托代理人许长青,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信益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孙小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常 青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