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成和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73号罪犯成和平,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和平犯敲诈勒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成和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人民币1929121.21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30日交付执行。罪犯成和平于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成和平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成和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40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和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