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7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部与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部,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部。负责人:徐崇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贤。上诉人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部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华东·普罗旺世(凤凰城),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发包人为被上诉人,设计人为上诉人。双方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华东·凤凰城,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淞江路,发包人为被上诉人,设计人为上诉人。该合同第2.4条载明:“因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位于漯河市松江路、工程名称为‘华东·普罗旺世’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原合同与本合同为同一个项目,且设计人已按原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了建筑设计方案。现经发包方与设计人协商,双方自愿终止原合同,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已经支付给设计人的人民币50万元定金经同意用于冲抵原合同设计费,双方不再受原合同约束,双方具自愿放弃基于原合同条款而向对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合同第8.7条载明:“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漯河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于2011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该合同与2009年签订的原合同为同一个项目,双方自愿终止原合同。2011年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是针对同一事项而签订在后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上诉人起诉要求支付建筑方案设计费,根据双方在上述合同中的约定,该纠纷应提交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