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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152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长栋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新刚,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其发现被告生活邋遢、懒惰、不求上进,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已经分居三年有余。2016年2月15日,因原告工作需要使用房产证,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被告对其进行殴打,致其两根肋骨骨折,身体多次淤青。考虑到儿子将于2016年6月参加高考,为不影响儿子高考复习,请求法院在高考结束后作出裁决,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徐某甲辩称,双方结婚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尚可,且儿子目前正准备高考,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湖北浠水人,被告是贵州遵义人。被告长期在苏州工作,因工作需要常至湖北浠水出差。双方于1993年经亲戚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湖北省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至苏州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现徐某乙已成年,正在高中复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原告认为被告生活邋遢、不讲卫生、懒惰、不求上进,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自2012年起至今,双方分床而睡。原告原在酒店工作,后与朋友合伙从事旅游行业。2016年2月15日,原告以带团出国旅游办理签证为由,向被告提出使用房产证,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原告两根肋骨骨折。关于冲突的经过,原告认为是被告先打了其一拳,其顺势打了被告一巴掌,后被告将其推到,压在其身上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其两根肋骨就是在此过程中被被告压折的。被告则认为,是原告先打了其一巴掌,其才打了原告一拳,之后双方互相扭打。其将原告按倒后打原告的情况确实是有的。另查明,被告有严重听力障碍。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派出所证明、门诊病历、报告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一子,理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发生矛盾,主要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所致,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被告因患有严重听力障碍,对其工作和生活必然会产生较大影响。原告来到苏州后,经过多年打拼,事业亦有所成。双方理应彼此多加爱护,互相宽容,遇有问题也应充分沟通,协商解决,而不应过分苛责他方。在儿子面临高考之际,双方更应互谅互让,为儿子营造一个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出现了一定矛盾,但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