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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执民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拜城县飞龙���潢店与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城县飞龙装潢店,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飞龙装潢店。经营者:程祥来,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拜城县。被执行人: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飞龙装潢店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飞龙装潢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总标的23705元(其中:案款23453元,执行费25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且被执行人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账户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飞龙装潢店也无法向我院查报被执行人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飞龙装潢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飞龙装潢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徐      昕审判员 :阿不拉·沙吾提审判员 :      郭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刘    洪    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