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陆兴明与丁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明,丁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905号原告陆兴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正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兴明诉被告丁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陆兴明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兴明负担。审 判 员 顾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 瑾书 记 员 陈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