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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宝源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凯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叶育军,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凌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均艺、陈晓薇,均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凌国强,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置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布吉一村公司)、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控股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宝源置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内部决议不能影响其作出的对外产生效力的协议,该内部决议是否存在虚假签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属严重适用法律错误。(二)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之一,股东会决议明显是伪造的,依法应裁定再审。(三)《合作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四)二审法院认为宝源置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布吉一村公司与百合控股公司系恶意串通,亦未能提供其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合作协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属于赋予宝源置地公司过高的举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2011年12月7日,布吉一村公司与百合控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宝源置地公司申请再审以布吉一村公司与百合控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为由,主张该《合作协议》无效。但宝源置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未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布吉一村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属于该公司的内部决议,原审认为不影响布吉一村公司作出的对外产生效力的协议,并告知该内部决议是否存在虚假签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相关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亦无不妥。宝源置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宝源置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宝源置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