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克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94号罪犯张克文,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2000)南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张克文曾于2006年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7月、2010年12月、2012年11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张克文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张克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文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克文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文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