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素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素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19号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凯、王艳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岳素巍,女,1975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素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素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立志审判员 苏宝卫审判员 张学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竹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