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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爱媚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媚,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4行初63号原告黄爱媚,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思朝,局长。原告黄爱媚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个人原因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爱媚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苏毅清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人民审判员  陈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惠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