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文现与高秋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现,高秋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869号原告黄文现,男,出生于1967年5月16日,汉族。被告高秋涛,男,出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现诉被告高秋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文现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