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文龙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龙,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577-2号原告:陈文龙,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宋晓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伶俐,总经理。被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季俊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余,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龙诉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龙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7元,减半收取为1829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9元,由原告陈文龙负担。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德月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