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炳海与邓金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24号申请人刘炳海,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人邓金明,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炳海、邓金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炳海、邓金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邓金明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炳海勾机台班费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