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975号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14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苏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美红,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恒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科路6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979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