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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乔玉菊与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菊,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81号原告:乔玉菊。被告:张德显。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菊诉被告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菊撤回对被告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