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乔玉菊与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菊,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81号原告:乔玉菊。被告:张德显。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菊诉被告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菊撤回对被告张德显、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