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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波与庄延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庄延国,林伟,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庄延国,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林伟,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庄延国。被执行人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庄延国、林伟、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09��槐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王波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