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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宋朝君与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君,李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120号原告宋朝君。被告李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朝君诉被告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朝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朝君以被告李清华承认借款54000元并定于明年8月前归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交纳341.50元,由原告宋朝君负担。审判员  谭淑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