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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耀东犯挪用资金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东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耀东,曾用名王东升,男性,1977年3月19日出生,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2日被徽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辩护人张建君,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徽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公诉刑诉字(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耀东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耀东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耀东系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物流中心业务主办,主要负责公司成品酒出入库的账务管理及给客户支付运输费用的业务。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王耀东在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青岛汉通环球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煽动下,在该公司办理了现货交易开户手续,账号238666666698XXXX,进行齐鲁油现货交易。由于亏损,2015年8月6日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投资顾问打电话推销投资理财业务时,王耀东又在该公司办理了开户,账号03188888891XXXX,进行北商油现货交易再次亏损。后又在齐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青岛鼎赢天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冯庆庆邀请下,王耀东加入了他们的交流群。2015年8月24日,王耀东在该公司办理了开户,账号20666666627XXXX,进行齐鲁油现货交易。三处现货交易中,被告人王耀东在建设银行开户,户名王耀东,卡号623668439000003XXXX(以下简称尾号XXXX)用于现货交易。1.2015年7月27日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账号6200168050105150XXXX(以下简称尾号XXXX)给王耀东业务往来建行账号6217004339000053XXXX(以下简称XXXX)账户分三笔转入13.7348万元,用于代付司机承运费,7月30日王耀东将该XXXX账户中的10.6万元转入自己尾号XXXX的账户中用于买卖现货;2.2015年8月6日,王耀东将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7月2日借取的陇南销售公司9万元流动资金中的7万元现金存入XXXX账号,后将其中5.481647万元用于现货交易;3.陇南销售公司应付平凉市伟星商贸公司储存酒类仓库租赁费12.96万元,该款转给富仓劳务公司让其开票,剔除税款后剩余12.541万元由富仓公司分四笔转给王耀东XXXX账户,由王耀东向平凉伟星商贸公司支付仓库租赁费,王耀东于8月18日、19日分四笔将其中11.9万元转入XXXX账户用于买卖现货;4.2015年8月24日陇南销售公司XXXX账户给王耀东XXXX账户分两笔转入28.27万元,用于支付开票税款,王耀东于当日将其中26万元转入XXXX账户用于现货交易;5.2015年8月27日,陇南销售公司将给付其他承运费的285.27万元转入王耀东XXXX账号,后公司准备收回,王耀东将100万元返回了陇南销售公司,将剩余185.27万元中的150万元于8月27日、8月31日、9月1日每次50万元转入其XXXX账户用于现货交易。现查明,王耀东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先后分10笔共非法挪用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资金203.981647万元,并造成180.85121万元的巨大损失。2015年9月11日,王耀东电话告知其妻子朱小芳,在朱小芳劝解下王耀东于次日上午8时许主动向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志刚说明其挪用资金的情况,并报案及时进行查处。立案后,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王耀东尾号XXXX账户中挪用进行现货交易的剩余资金23.130437万元退还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经查,犯罪嫌疑人王耀东进行现货交易的青岛齐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会员单位青岛鼎赢天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汉通环球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及北京大宗商品经营交易所有限公司均系工商注册公司。经侦查人员努力,青岛齐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其会员单位青岛鼎赢天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汉通环球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耀东进行救助,退还王耀东尾号XXXX账户145万元;北京大宗商品经营交易所有限公司退还王耀东XXXX账户11.47968万元。经王耀东申请,将上述退款156.47968万元归还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弥补损失。2015年12月16日王耀东之父王斌退还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资金24.37143万元,上述款项合计退还销售公司资金203.981647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材料,强制措施材料,体检报告,户籍证明,王耀东身份证明,王耀东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耀东参与现货交易明细,销售公司给王耀东拨款凭证,挽回销售公司损失证明,周志刚书面说明等;2.证人证言:李向军、刘艳、王斌、赵炳仓、桑建生、单小军、王钺请、朱小芳证言;3.被告人王耀东的供述与辩解。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耀东作为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物流中心业务主办,利用其管理部分业务往来资金的工作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耀东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意见,XXXX卡上现货交易剩余的23万元是其主动退还公司的,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期间,他主动打开银行明细,并且主动调出三家公司的信息协助追款。因他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给家人带来了不幸,现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判处。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王耀东挪用资金的金额有异议,对王耀东退还的23.130437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二、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三、被告人及亲属积极退款,尽量减少了被害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五、被告人被羁押近半年,已实现刑罚的惩罚及教育功能;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耀东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耀东系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物流中心业务主办,主要负责公司成品酒出入库的账务管理及给客户支付运输费用的业务。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王耀东在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青岛汉通环球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煽动下,在该公司办理了现货交易开户手续,账号238666666698XXXX,进行齐鲁油现货交易。由于亏损,2015年8月6日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投资顾问打电话推销投资理财业务时,王耀东又在该公司办理了开户,账号03188888891XXXX,进行北商油现货交易再次亏损。后又在齐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青岛鼎赢天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冯庆庆邀请下,王耀东加入了他们的交流群。2015年8月24日,王耀东在该公司办理了开户,账号20666666627XXXX,进行齐鲁油现货交易。三处现货交易中,被告人王耀东在建设银行开户,户名王耀东,卡号623668439000003XXXX(以下简称尾号XXXX)用于现货交易。1.2015年7月27日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账号6200168050105150XXXX(以下简称尾号XXXX)给王耀东业务往来建行账号6217004339000053XXXX(以下简称XXXX)账户分三笔转入13.7348万元,用于代付司机承运费,7月30日王耀东将该XXXX账户中的10.6万元转入自己尾号XXXX的账户中用于买卖现货。2.2015年8月6日,王耀东将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7月2日借取的陇南销售公司9万元流动资金中的7万元现金存入XXXX账号,后将其中5.481647万元用于现货交易。3.陇南销售公司应付平凉市伟星商贸公司储存酒类仓库租赁费12.96万元,该款转给富仓劳务公司让其开票,剔除税款后剩余12.541万元由富仓公司分四笔转给王耀东XXXX账户,由王耀东向平凉伟星商贸公司支付仓库租赁费,王耀东于8月18日、19日分四笔将其中11.9万元转入XXXX账户用于买卖现货。4.2015年8月24日陇南销售公司XXXX账户给王耀东XXXX账户分两笔转入28.27万元,用于支付开票税款,王耀东于当日将其中26万元转入XXXX账户用于现货交易。5.2015年8月27日,陇南销售公司将给付其他承运费的285.27万元转入王耀东XXXX账号,后公司准备收回,王耀东将100万元返回了陇南销售公司,将剩余185.27万元中的150万元于8月27日、8月31日、9月1日每次50万元转入其XXXX账户用于现货交易。现查明,王耀东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先后分10笔共非法挪用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资金203.981647万元,并造成180.85121万元的巨大损失。2015年9月11日,王耀东电话告知其妻子朱小芳,在朱小芳劝解下王耀东于次日上午8时许主动向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志刚说明其挪用资金的情况,并报案及时进行查处。立案后,被告人王耀东将其尾号为XXXX的银行卡交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将XXXX账户中挪用进行现货交易的剩余资金23.130437万元退还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经查,被告人王耀东进行现货交易的青岛齐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会员单位青岛鼎赢天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汉通环球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及北京大宗商品经营交易所有限公司均系工商注册公司。经侦查人员努力,青岛齐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其会员单位青岛鼎赢天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汉通环球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耀东进行救助,退还王耀东尾号XXXX账户145万元;北京大宗商品经营交易所有限公司退还王耀东XXXX账户11.47968万元。经王耀东申请,将上述退款156.47968万元归还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弥补损失。2015年12月16日王耀东之父王斌退还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资金24.37143万元,上述款项合计退还销售公司资金203.98164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公诉机关出示证据: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侦查卷一第1页;2、立案决定书,侦查卷一第3页;3、拘留证、批捕书、逮捕证,侦查卷一第5-15页,该组证据证实徽县公安局对案件受案后立案侦查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报案材料,侦查卷一第92页,证实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5、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证明,侦查卷一第99页,该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耀东任陇南销售公司物流中心主管,负责公司成品酒出入库的账务管理及支付运输费用的业务;6、户籍证明,侦查卷一第100页,该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耀东的身份情况;7、提取笔录、王耀东XXXX、XXXX账户交易明细、现货交易明细,侦查卷二第1-28页,8、提取笔录、物流中心运费清单、发放补助清单,侦查卷二第29-50页,9、建设银行提供的王耀东XXXX、XXXX账户交易明细及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XXXX账户交易明细,侦查卷二第51-83页,10、销售公司提供的给王耀东拨款借款凭证,侦查卷二第84-96页,11、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王耀东交易明细,侦查卷二第97-102页,12、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王耀东交易明细,侦查卷二第107-116页,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耀东挪用自己经手管理的公司资金203.981647万元用于现货交易且亏损严重;13、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提供的追回损失凭证、王耀东银行卡照片及公司证件,侦查卷二第118-124页,14、公安局说明,侦查卷第125-126页,15、销售公司挽回损失证明,侦查卷二第127页,16、侦查机关追回部分损失相关材料,侦查卷二第128-139页,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耀东在案发后退回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23.130437万元,配合侦查机关追回损失156.47968万元,被告人王耀东的父亲王斌退还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24.37143万元,共计退还公款203.981647万元;17、王耀东家属申请从宽处理材料,侦查卷二第140-149页,该组证据证实,王耀东家属因家庭困难,希望对王耀东从宽处理;18、周志刚书面说明,见公诉机关出示零散材料,该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耀东于2015年9月12日主动到公司领导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向军证言,侦查卷一第57-60页;2、证人刘艳证言,侦查卷一第62-64页;3、证人王斌证言,侦查卷一第66-69页;4、证人赵炳仓证言,侦查卷一第71-74页;5、证人桑建生证言,侦查卷一第76-78页;6、证人单小军证言,侦查卷一第80-82页;6、证人王越清证言,侦查卷一第84-87页,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耀东在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物流中心负责财务管理,将自己经手的公司资金挪用做了现货交易赔了;7、证人朱小芳证言,侦查卷一第89-91页,该证据证实王耀东在挪用公司资金买卖现货严重亏损以后,在妻子朱小芳的动员下主动向公司领导交待情况的事实。三、王耀东供述,侦查卷一第24-55页,被告人王耀东对自己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现货交易的行为供认不讳。﹤二﹥辩护人提供证据: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刑事谅解书,该证据证实,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因王耀东退还了部分挪用资金,配合侦查机关追回了剩余资金,其家属积极退赔了受害公司的剩余损失,并且其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有自首情节,故表示对被告人王耀东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其从宽处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证实的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东作为金徽酒陇南销售公司物流中心业务主办,利用其管理部分业务往来资金的工作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耀东案发后主动向公司领导说明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立案侦查,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耀东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挪用资金,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损失,其家属积极退赔受害公司的剩余损失,挽回了受害公司的全部损失,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耀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先峰代理审判员  王东文代理审判员  周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