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佳与曹明义、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曹明义,周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佳,男,汉族,居民,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双牌坊南二街24号。被执行人曹明义,男,汉族,居民,1981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婷婷,女,汉族,居民,1986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佳申请执行曹明义、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明义、周婷婷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