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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207号原告:崔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崔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