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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迎龙中学与黄彩珍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迎龙中学,黄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迎龙中学,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庆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黄彩珍。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迎龙中学申请被执行人黄彩珍物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彩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16)桂1002执30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万旺审判员  韦绍开审判员  陆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