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戴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992号原告戴某。被告江某。原告戴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小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