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鲍惠琴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惠琴,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812号之一原告鲍惠琴。被告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惠琴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惠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惠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鲍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