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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梁保全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66号罪犯梁保全,男,汉族,广西桂林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保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梁保全于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梁保全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梁保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保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60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保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为老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保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8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