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137号原告:刘某。被告:丁某,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