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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137号原告:刘某。被告:丁某,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