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匡与李石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244号本院2016年4月5日对原告李匡与被告李石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第2124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调解书中第二页第七行“医疗费1101.28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1856.6元、交通费1000元”,应改为“医疗费736元、误工费2784.9元、护理费1656.6元、营养费350元、交通费10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