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恒辉机电有限公司与张文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恒辉机电有限公司,张文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恒辉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闻,广东铨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泽,男。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信恒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审理事项不明,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深圳市信恒辉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一并予以处理。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上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