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廖钦和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钦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85号罪犯廖钦和,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贺八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钦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廖钦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贺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31日交付执行。罪犯廖钦和于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廖钦和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廖钦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钦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6.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钦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钦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