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1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昝华德与雷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华德,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昝华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4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雷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0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昝华德与雷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