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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道鹏与俞建宏、俞裕平、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道鹏,俞建宏,俞裕平,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徐道鹏,男。被执行人俞建宏,男。被执行人俞裕平,男。被执行人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商住楼9幢115号店面。法定代表人:俞建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建宏、俞裕平、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建宏、俞裕平、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徐道鹏已收取执行标的款人民币350000元。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俞建宏、俞裕平、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启铁审判员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