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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5民初38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锦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我们双方系再婚。婚前双方认识较短,交往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同,我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天天喝酒,喝酒后就瞎闹腾。有一次被告喝酒后在我娘家把床和橱柜砸了,还辱骂、殴打我父母。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在怀孕期间被告打过我二次,导致我二次住院保胎。去年腊月我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又殴打我,一脚把我踢倒在地,用拳头打我的头部、胸部,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被告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和我的父母。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口头答辩,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子女情况,假如离婚,子女如何抚养。三、原、被告有何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债务,假如离婚,该如何负担。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张某对上述证据无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依法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张佳阔。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16年2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被告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理解,互相体贴,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士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