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倩倩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倩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34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倩倩,女,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歙县。2011年7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不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倩倩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浙0110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倩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徐倩倩退赔被害人向某人民币600元,退出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孙某。被告人徐倩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徐倩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倩倩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徐倩倩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倩倩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蒋科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