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泽与被告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杨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泽,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杨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984号原告:南昌泽,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九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建,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杰,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颖嘉,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泽与被告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杨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泽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昌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南昌泽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