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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奇与姜泉、戴小红、孟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姜泉,戴小红,孟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姜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戴小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孟兆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公务员,住林西县。本院作出的王奇与姜泉、戴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戴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孟兆全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