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奇与姜泉、戴小红、孟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姜泉,戴小红,孟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姜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戴小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孟兆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公务员,住林西县。本院作出的王奇与姜泉、戴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戴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孟兆全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