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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田大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大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田大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大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85333.82元、案件受理费397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受理费2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8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7执字第147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培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