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请人孙某甲与申请人孙某乙、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20号申请人孙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孙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郭某,****年*月**日出生。申��人孙某甲与申请人孙某乙、郭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孙某甲与申请人孙某乙、郭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孙某甲和申请人郭某的共有财产:座落于青岛市**路**号*栋***户房屋(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由孙某乙继承所以。经查,被继承人孙某甲(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郭某共生育一子,孙某乙。孙某甲的父母系孙某甲、刘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孙某甲与郭某于****年**月*日协议离婚。被继承人孙某甲名下有位于青岛市**路**号*栋***户房屋一处。申请人孙某甲与申请人孙某乙、郭某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某甲与申请人孙某乙、郭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玺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