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裕国与杨德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国,杨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614号之一申请人:杨裕国,农民。被申请人:杨德明,农民。申请人杨裕国与被申请人杨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裕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杨德明位于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3组的砖混结构住房予以保全。申请人杨裕国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保康县马桥镇中坪村8组的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裕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将被申请人杨德明位于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3组的砖混结构住房,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杨德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勇审 判 员 董 啸人民陪审员 周世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