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民初字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字406号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兴理,职务经理。被告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原建国糖厂),法定代表人刘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由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半即142元。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