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7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卿殿波和刘忠付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殿波,刘忠付,卿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795-1号申请执行人卿殿波。被执行人刘忠付。被执行人卿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6年3月29日向刘忠付、卿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刘忠付、卿丽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忠付、卿丽华的存款、收入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