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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颜嘉申请执行李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嘉,李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颜嘉,女性,汉族,住三台县。被执行人,李得勇,男,汉族,住三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小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得勇的银行存款47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