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施连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施连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538号原告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镇(东方建筑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振民。诉讼代理人王巍,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施连永,38岁,1977年4月3日,地址: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连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