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妥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妥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271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妥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妥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