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88号原告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门街23号6-2-12号。法定代表人岳映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乾罡,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南大街南苑巷66号。负责人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树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仕千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