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么永米与王会旺、王希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么永米,王会旺,王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087号申请执行人么永米。被执行人王会旺。被执行人王希满。申请执行人么永米与被执行人王会旺、王希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提级执行,依据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会旺、王希满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或查封与上述款项等值的财产。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