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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金晓旭与李新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旭,李新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金晓旭,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新工(李新功),男,汉族,居民,1968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金晓旭申请执行李新工(李新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新工(李新功)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金晓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